南京道具供应-魔术培训
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,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。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,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、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。据此,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:一是商业新颖性,二是价值性,三是保密性。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。首先,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、别致,与现有魔术的限度的区别,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,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,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。其次,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,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,具有价值性。再次,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,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,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,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。这说明,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,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。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?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,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。总之,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,具有商业新颖性、价值性和保密性,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,应当作为商业秘密,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。在我国,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。
大家看魔术却不了解魔术,尤其是中国看魔术的风气未像国外兴盛,对魔术的态度也不太友好,更别说有关注魔术的兴趣了。在这里希望能慢慢的提升人们欣赏及学习魔术的风气。
魔术一词是外来语,进入时间很短,而我国古称“幻术”,历史两千年以上了,亦称"障眼法"“掩眼法”,通俗称“戏法”。
魔术依靠灵活运用光、声、电等物理和化学的多种科学原理,用奇特的艺术构思,造成种种离奇巧妙的表演形象。魔术早在2000多年前甚至更早就已出现在我国汉代的“百戏”中,至唐宋年间,魔术作为一种表演技艺尤为发达。同时也开始流传并影响了世界各地的魔术发展。
近百年来,随着中外艺人交流日益增多,国外魔术也大量地传入我国。那时,南方的魔术艺人侧重于吸取西欧的魔术表演手法,北方则更多地借鉴了亚洲的魔术技艺,因此,出现了我国魔术的南北两大流派。所谓南派,其表演讲究道具造型的宏伟壮丽,表演优美洒脱,一般不说话;北派多重于手上技巧,除表演细腻外,还注重“使口”(说功),这成为北派魔术的一个重要特点。后来,随着南北派交流日益增多,相互取长补短,现在南北两派之分已不甚分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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